# 美式盲人棒球規則 2023 ## 目錄 ### 審訂序 李再立 ### 譯序 郭亦倫 ### 再版序 郭亦倫 ### 規則1 球員、球場、裝備 #### 第1部分:守備位置、裝備及球員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6條 #### 第2部分:球場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3部分:裝備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2023修) ##### 第5條 #### 第4部分:瑕疵球場及球員裝備、不合格設施、故障裝備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2023修) #### 第5部分:英語為NBBA的官方語言 ##### 第1條 ### 規則2 比賽術語及定義 #### 第1部分:球、放球、死球、飛球、壘包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2部分:擊球員、B1、B2 ##### 第1條 ##### 第2條 #### 第3部分:接捕、捕手、捕手區 ##### 第1條(2023修) ##### 第2條 #### 第4部分:戰略會商 ##### 第1條 #### 第5部分:妨礙守備及妨礙跑壘 ##### 第1條(2023修) #### 第6部分:野手、投捕搭檔、F1、F2及觀測員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7部分:比賽、截止比賽、和局比賽、局、半局、褫奪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8部分:擊球、有效擊球、界外球、擦棒被捕球、滾地球、飛球、無效球 ##### 第1條 ##### 第2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9部分:投手、投球及軸心腳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10部分:罰則 ##### 第1條 #### 第11部分:比賽開始、比賽裁決、促請裁決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12部分:刺殺、好球出局 ##### 第1條 ##### 第2條 #### 第13部分:得分、擊球員/跑壘員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14部分:指定擊球員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15部分:加速比賽規則 ##### 第1條 #### 第16部分:球隊及球員縮寫 ##### 第1條 #### 第17部分:暫停、擊球時間 ##### 第1條 ##### 第2條 #### 第18部分:觸及球、壘包或跑壘員 ##### 第1條 #### 第19部分:雙殺(2023新) ##### 第1條 ### 規則3 替換、指導、選手席與球場行為、戰略會商 #### 第1部分:替換 ##### 第1條(2023修)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6條 #### 第2部分:指導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3部分:選手席、球場及觀眾行為 ##### 第1條 ##### 第2條 #### 第4部分:戰略會商 ##### 第1條 ##### 第2條 ### 規則4 比賽之開始及結束 #### 第1部分:開始比賽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2部分:結束正規比賽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3部分:截止比賽 ##### 第1條 #### 第4部分:褫奪比賽 ##### 第1條 ##### 第2條 #### 第5部分:提訴比賽 ##### 第1條 ### 規則5 死球/比賽暫停 #### 第1部分:死球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2部分:比賽暫停 ##### 第1條 ##### 第2條 ### 規則6 投球 #### 第1部分:投球規則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2部分:投手違規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規則7 擊求 #### 第1部分:位置及打序 ##### 第1條 ##### 第2條 #### 第2部分:好球、壞球及擊球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3部分:違規擊球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4部分:擊球員出局 ### 規則8 擊球員跑壘 #### 第1部分:當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 第1條 ##### 第2條 #### 第2部分:觸及和返回壘包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3部分:跑壘判決 ##### 第1條 ##### 第2條 #### 第4部分:跑壘員出局 ##### 第1條 ### 規則9 計分及記錄 ### 規則10 裁判 #### 第1部分:一般規定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2部分:主審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3部分:野審 ##### 第1條 ##### 第2條 ##### 第3條 ##### 第4條 ##### 第5條 ##### 第6條 #### 第4部分:申訴程序 ### 美式盲人棒球術語中文譯名對照表 ------ ## 審訂序 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自國立體育大學借調至臺北市政府擔任體育局局長;在此期間,因緣際會認識了一群熱愛棒球的朋友,雖然他們的身體受到了一些限制,但卻未妨礙他們奔馳球場、享受棒球的熱情! 今年(2023)3月25日受邀參加「第一屆美式盲人棒球規則研習營」方得知臺灣發展盲人棒球雖已逾20年,卻仍未有正式的盲人棒球規則可供遵循,因此承諾協助校閱/翻譯《NBBA-Rules (2021 Edition)》中文譯本。 臺灣棒球盛行,多數國人已熟知棒球術語,因此盲人棒球規則的專業術語應盡可能沿用棒球規則的術語,以利學習、理解與推廣。本規則依此原則進行翻譯與校閱,在歷經數週的努力後,於今年5月下旬完成《美式盲人棒球規則(2021年版)》中文譯本。 在臺灣首本盲人棒球規則出版之際,僅以此序感謝多年來持續投入盲人棒球運動的所有參與者,包括球員、教練、裁判、賽務人員、觀眾…,有您們的熱情,我們才得以持續享受自由自在的棒球時光! 國立體育大學教授 李再立博士 謹誌 ------ ## 譯序 每次在報名比賽的秩序冊或簡章總是會看到在規則的部分用一句話帶過,也就是「依照NBBA的規則辦理」的類似字句。 但隨著時間、環境的不同,台灣已經慢慢有一些額外或不同的規則產生,況且,我們並沒有每年根據NBBA的規則來修訂我們的中文規則,更想知道的是我們有沒有一份中文的盲棒規則可以參考。如果有的話,是不是已經沒有人在更新及維護它了。 我們的裁判可以看懂原文的規則嗎?他們真的有去仔細看過嗎?這些疑問除了在報名時會產生,在比賽發生爭議時也總讓我產生疑惑與質疑。 作為正式的比賽,規則是重要且必要的,不是透過大家口耳相傳的概念,也不該是憑空推敲的想法。而是必須要有正式的文字紀錄。引用規則來判決,就像法官依法裁判,公務員依法行政一樣。 那麼究竟 NBBA 的完整規則是什麼?這是公開的資訊,如果沒人來告訴我,那我會自己去尋找答案。 盲棒雖然只是一個娛樂活動或休閒運動,但不可否認的,許多球員在場上比賽的當下都是拼盡全力求勝的,我們努力的跑壘、奮力的接球,我敢說,全力比賽的那一刻,盲棒就是球員的全部了。 我想我們應該有一份中文的 NBBA 規則,再由協會每年依據他們的官方公佈的原文規則持續修訂我們的中文規則。同時,因為習慣、環境或便利性,台灣自己訂出的規則也要額外文字化出來。 到那時候,我們才可以很理直氣壯的在簡章中寫「比賽規則依據NBBA xxx所修訂之中文規則yyy號,並參閱額外規定之台字第zzz號規則進行比賽」,然後把這些規則放在附件或給出參考網址,這樣才有完整的賽式規章。 2023/01/27 臺北 郭亦倫 ------ ## 再版序 規則是死的,但比賽是活的,雖然我們無法參與美國NBBA的修訂規則會議,但至少我們應該與時俱進的更新最新規章,讓規則保持時用性。 除了或得盲棒比賽的最新規定外,也幫助國內有機會到美國參加NBBA盲人棒球賽的球員及相關人員能夠保持最新資訊,不至於因規則的不了解而吃虧,讓台灣球隊也能在公平公開的遊戲規則中進行比賽。 由於我的英文很差,只是有滿腔熱忱而已,希望藉由我的開端,讓更多專業之士能投入翻譯與校訂的相關工作,使這本台灣的盲棒規則更好更專業。 2024/03/20 臺北 郭亦倫 ------ ## 規則1 球員、球場、裝備 ### 第1部分:守備位置、裝備及球員 #### 第1條 在盲棒比賽中,兩隊各允許六位擊球員輪流將球打到界內區,並跑向發出嗡嗡聲的壘包;跑壘員若能在防守方完成守備前先觸及壘包,就算得分。防守方在造成進攻方產生三個出局數後,雙方攻守交換。比賽期間,雙方球隊應各保持六位擊球員/野手(除非規則另有規定),其中一人或至多二人須被指定為隊長。隊長及教練代表球隊與裁判或賽務人員溝通。隊長的職責包括:提供主審先發球員的姓名、球衣背號、守備位置與打序;告知所有隊員主審宣佈的場地特別規則; 每隊也必須準備自己的投手與捕手,以及至少一位或至多兩位防守時的觀測員。若球隊無法提供這些支援人力,將被褫奪比賽。 #### 第2條 球員在正式打序表被指定其守備位置、姓名與球衣背號。 #### 第3條 球隊打序表上的所有球員均須為視力受損者。 ##### 例外: A. 每隊允許明眼人在秩序冊登錄,當他們帶上眼罩時可擔任野手/擊球員;但每隊在每場比賽至多只能有兩位明眼人上場擔任野手/擊球員,而且唯有在視力受損球員不足時才被允許。 B. 投手與捕手應在配戴矯正眼鏡後具有良好視力。 #### 第4條 當投手要投球時,所有防守球員,包括觀測員,其雙腳均須站在界內區,且離本壘板至少40英尺(12.19公尺)。 #### 第5條 場上防守球員可以在未告知主審下,隨時改變不同的守備位置。 #### 第6條 球員的服裝建議 A. 所有球員的服裝應該相同顏色與樣式,建議戴帽子,鞋子為必要裝備(不允許徑賽釘鞋),禁止金屬防滑釘。個別球員的袖子長度可以不同,服裝不能有具危險性的鈕扣、別針或裝飾品。每位球員的球衣背面都要有號碼,號碼與球衣的顏色需有明顯對比,數字至少要有8英吋(20.3公分)高度,同一隊的球員之背號不能相同。 B. 每位擊球員及野手都必須戴眼罩。預備擊球員要戴好眼罩,並可在進入預備圈/區前適度調整眼罩;此後除非經過裁判允許,否則須戴著眼罩直到被刺殺出局、好球出局或得分為止。每位野手須戴好眼罩,並可在開始守備位置前適度調整眼罩。若主審允許進、退場時卸下眼罩,則野手必須在到達守備位置後、投手投出第一球前,背向本壘板調整好眼罩再面向本壘板。除非主審另有指示,否則野手必須一直戴著眼罩直到雙方攻守交換。眼罩的最低標準由NBBA執委會決定,自製眼罩必須經過NBBA主審、雙方隊長和教練同意後才能使用;教練或隊長應在每場比賽前提出同意請求。每個眼罩應有牢固的鬆緊帶防止下垂,眼罩戴好後應可完全抑制任何視力的使用(備註:這些眼罩被設計將上鬆緊帶置於耳朵上方,下鬆緊帶置於耳朵下方,以確保牢固且與臉部貼合)。裁判可隨時檢視任何球員的眼罩,若確認球員沒有適當戴好眼罩,裁判可對該球隊提出警告,若下一位球員再被發現未適當戴好眼罩或眼罩未符合最低規格,則可被逐出此場比賽。 C. 鼓勵球員及球隊使用被允許使用於棒球及壘球的保護性裝備。 D. 鬆動的裝備不能放置在球場或靠近球場。 E. 所有的夾板、支架等都必須具有軟墊,保護性裝備不能露出金屬或堅硬材料。可使用義肢。主審可在賽前針對露出金屬或堅硬表面的裝備進行檢查,評估其潛在風險;任何裝備,包括義肢,若主審認為具有危險疑慮時,可不允許使用。 F. 開始比賽前,教練或隊長有責任向主審確認該隊所有球員的裝備符合規則,主審或賽務人員應判決有關球員裝備合規性的任何問題。 G. 非傳統的比賽裝備必須由盲棒的國家執委會審查同意後才可使用。 H. 所有球員禁止配戴珠寶,但醫療警示手環及項鍊除外;若球員必須配戴醫療警示手環/項鍊,須以膠帶將其貼於身體,以保持可見度,又能降低風險。 ### 第2部分:球場 #### 第1條 比賽場地應為直角,以本壘板尖端為起始點,經球場中央到界外線之界內場地與最近障礙物之距離應至少為170英尺(51.82公尺);自本壘板尖端往一壘和三壘所劃之界外線長度應至少為100英尺(30.48公尺),唯建議自100英尺(30.48公尺)處再延伸至少30英尺(9.14公尺)。界外線100英尺(30.48公尺)處應各劃設一條10英尺(3.05公尺)的垂直線,一壘及三壘的壘包應放置在此垂直線的外端。一壘壘包和三壘壘包之間的最短距離應至少為141英尺4英吋(43.08公尺)、至多為141英尺6英吋(43.13公尺)。球場的劃線原料不能對眼睛或皮膚具有傷害性。 #### 第2條 以本壘板尖端為起始點,自一壘畫設一條40英尺(12.19公尺)界線經球場至三壘。一、三壘界外線與這條界線交接處之間的距離應至少為56英尺3英吋(17.15公尺)、至多為56英尺6英吋(17.22公尺)。 #### 第3條 投手標線應畫設於一壘和三壘界外線的中央,長度不超過30英吋(76.2公分),距離本壘板尖端21英尺5英吋(6.53公尺)。 #### 第4條 擊球員開始揮棒時須位於本壘板前緣後方至少1英尺(30.5公分)處。 ### 第3部分:裝備 #### 第1條 一壘和三壘的壘包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高度界於48-54英吋(1.22-1.37公尺)之間。 B. 直徑界於8-10英吋(20.3-25.4公分)之間。 C. 形狀為圓柱體、正方體或錐體(例外情形請參閱I防風裝置)。 D. 重量至多為5磅(2.27公斤)。 E. 包覆物材質的第一選擇是乙烯基膠料,第二選擇是帆布。 F. 聲音裝置置於壘包中間,距離地面高度界於34-40英吋(86.4-101.6公分)之間。 G. 聲音頻率(音調)為可調式。 H. 聲音響度為可調式。 I. 防風裝置:可使用磁鐵、魔術貼或其他NBBA可接受的方法將壘包直立固定。 #### 第2條 本壘板應為五角形的白板,以每邊17英吋(43.2公分)之正方形截去兩角,其形狀如下:一邊為17英吋(43.2公分),相連兩邊為8.5英吋(21.6公分),其餘兩邊為12英吋(30.5公分)並形成一尖端。本壘板面應固定於地面,17英吋(43.2公分)邊應朝投手標線,兩個12英吋(30.5公分)邊應各與一壘線及三壘線連結,並於本壘板尖端交叉。 #### 第3條 比賽球須為軟式,重量約為16盎司(453.6公克),周圍長約16英吋(40.6公分),中空球心內含有發聲裝置與可充電裝置。比賽球須為圓形,堅硬構造,可穩定的飛行與滾動。比賽球須設計為可開啟及關閉發聲裝置,NBBA執委會或其指定代表對NBBA授權舉辦之比賽或邀請賽之指定用球具有唯一裁定權。 #### 第4條 不允許DeBeer品牌的開口或兩節式結構的球棒,握把處不能有裝置、附件或纏繞物而形成把手。球棒(包括加重棒)可能被用來作為鍛鍊前放鬆肌肉之用,有些裝置可以被放置在球棒,例如擊球加重器和防風裝置,以作為熱身使用。鋁棒和鎂棒內部要有消音材料,也必須有由軟木、防滑膠帶或構成材料組成的安全握把,該握把位置距離棒端必須不小於10英吋(25.4公分)、不大於18英吋(45.7公分),滑溜膠帶或類似物質應被禁止使用。膠帶可能造成木棒的粗糙或損害,因此纏繞距離不可超過棒端18英吋(45.7公分),棒端18英吋(45.7公分)以上部位不能附加外來物質。每支球棒應該: A. 最厚部分的直徑要等於或小於2.75英吋(7.0公分)。 B. 長度要等於或小於36英吋(91.4公分)。 C. 重量要等於或小於38盎司(1077.3公克)。 ##### 不符合上述規格的球棒是違規的。 #### 第5條 野手可能戴普通手套或棒球手套,普通手套和棒球手套沒有區別,都必須符合下列規格: A. 高度(自底部邊緣或手掌丘垂直穿過掌心到手套/無指手套的最高點):14英吋(35.6公分)。 B. 掌寬(自拇指最遠邊緣水平至小指外側邊緣):8英吋(20.3公分)。 C. 網帶(自頂端沿著平行線至頂部):5.75英吋(14.6公分)。 ### 第4部分:瑕疵球場及球員裝備、不合格設施、故障裝備 #### 第1條 有瑕疵裝備必須立即更換或修理。 #### 第2條 任何比賽在雙方教練及隊長同意以不合格設施開賽後,就不應再以此理由提訴。 #### 第3條 當球在被擊出但尚未被守備前停止發出嗶嗶聲時,應被視為故障;壘包在攻守回合結束前明顯發生太慢、放置於不適當位置以致蜂鳴器未能面向本壘板、倒下或被風吹倒、無法發出聲音或停止發聲等,都被視為故障。裝備故障時應採「延遲判決」,主審在宣告無效球前應允許劣勢方嘗試完成此球攻守,若劣勢方可以順利完成此球攻守,主審應允許此球有效;例如:野手在跑壘員觸及壘包前將故障球接住,或跑壘員在野手接住球前觸及故障壘包。球停止發出嗶嗶聲且未超過40英尺(12.19公尺)線,被視為界外球;此界外球應計為好球,除非這將是第四個好球;若此球將為第四個好球時,擊球員將可繼續擊球,第四個好球必須為揮空或被判定為好球。 #### 第4條 死球由野審或主審在該攻守完成後進行判定,裁判要靠近球或持球球員,避免彎腰或觸碰地面,在開啟壘包的情況下,使用聽覺來判定球的聲音能否進行比賽,若可以,則視為標準攻守完成;若被判定為死球,此攻守將因故障設備而被判定為死球,此時球數不計,除非防守方(被視為劣勢方)在跑壘員觸及壘包前完成守備,則擊球員將被判定為出局。 ### 第5部分:英語為NBBA的官方語言 #### 第1條 英語為NBBA的官方語言,所有場上的對話,以及向聯盟提交或聯盟發表的文件都需以英語為之。 ------ ## 規則2 比賽術語及定義 ### 第1部分:球、放球、死球、飛球、壘包 #### 第1條 球是比賽用具之一,使用中會發出間歇性的嗶嗶聲。 #### 第2條 放球是指擊球員未揮擊之投球,每位擊球員被允許有一次放球,額外的放球將被視為好球。 #### 第3條 死球是指球停止正常運作,或被非比賽球員或觀眾觸及,或已被裁判撿起檢查,或被擊球員擊出後在未超過40英尺(12.19公尺)線前觸及投手。 #### 第4條 被擊出球是指在界內區或界外區飛行,尚未觸及地面、物體或人員的球。 #### 第5條 壘包是比賽的器具,應有三個壘包:本壘(板)、一壘壘包及三壘壘包。一壘壘包及三壘壘包在被開啟時會發出持續性的聲響,而本壘板不會發出聲音。 ### 第2部分:擊球員、B1、B2 #### 第1條 擊球員開始揮棒時須位於本壘板前緣後方至少1英尺(30.5公分)處。主審喊「Play」後,擊球員有 30 秒時間進入擊球區。候擊球圈為一直徑5英尺(1.52公尺)的圓圈,位於本壘板後方及每隊側邊之安全處,擊球員在輪到擊球前會在那裡等候。當主審喊「Play」時,候擊球員有30秒時間進入候擊球圈,候擊球員在進入候擊球圈之前必須戴好眼罩。擊球員及候擊球員未能在30秒內進入擊球區或候擊球圈,將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的處罰,候擊球員未能在進入候擊球圈前戴好眼罩,也將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的處罰。一旦候擊球員戴好眼罩,除非裁判允許,否則不應再拉下或卸下眼罩直到完成得分、好球出局或被刺殺出局為止。罰則:擊球員及候擊球員違規卸下眼罩將被判定出局。裁判具有裁量權可在因擊球員或候擊球員違反眼罩規則而判定一個好球或出局前給予至多一次的警告。 #### 第2條 每局上場的第一位擊球員被稱之為B1,第二位擊球員則稱為 B2,以下類推至該局結束。 ### 第3部分:接捕、捕手、捕手區 #### 第1條 接捕是指野手以徒手或手套將離地離身的球穩定地控制住。比較罕見的狀況是防守球員直接接捕被擊出之未觸及地面、觀測員、裁判、任何物體之界內或界外飛球,此時將自動結束該半局,攻守交換。在紀錄上,該防守員會被計為拿到 3 個出局數,不管該半局實際的出局數為何。 #### 第2條 捕手是指接捕投手投給擊球員打擊之球的人,當準備接捕投球時,捕手須位於本壘板後方區域,此區域被稱之為捕手區,捕手區完全位於界外區。 ### 第4部分:戰略會商 #### 第1條 戰略會商的參與者包含教練或他的非比賽代表,以及球隊的球員或球員們。 ### 第5部分:妨礙守備及妨礙跑壘 #### 第1條 妨礙守備及妨礙跑壘 A. 進攻的妨礙守備是指進攻方球員在擊球時干擾、妨礙、阻礙、阻止、混亂任何嘗試守備的野手,或跑壘員觸及任何持球或未持球的野手或觸及在壘線上/內嘗試守備的野手。 B. 裁判妨礙是指裁判在移動時不小心阻礙嘗試守備被擊出球的野手、嘗試到達開啟壘包的跑壘員或被界內球打到。 C. 觀眾妨礙是指觀眾阻礙比賽進行進度的任何行為。 D. 妨礙跑壘是指防守方球員干擾、妨礙、阻礙、阻止、混亂嘗試擊球的擊球員或嘗試到達開啟壘包的跑壘員;或野手在壘線外碰觸跑壘員,不論哪一個壘包被開啟(即使跑壘員正跑向錯誤的壘包也適用)。 E. 觀測員的防守妨礙,不論直接被擊出的球打中觀測員,或防守球員觸球改向而打中觀測員,應判決進攻方得分。 ### 第6部分:野手、投捕搭檔、F1、F2及觀測員 #### 第1條 野手是指防守球隊六位球員之任一位,盲棒沒有特別區分內野與外野,然而就規則而言,1、3、5號位置在內野,而2、4、6號位置在外野,雖然防守方可將各編號位置的球員安排在球場的任意位置。投手與捕手稱為投捕搭檔。 #### 第2條 在比賽規則與討論中,野手被稱為F1、F2…等。F1是內野一壘,F3是內野游擊,F5是內野三壘,F2是右外野,F4是中外野,F6是左外野。P是投手(非守備位置),C是捕手(非守備位置),Sp是觀測員(非守備位置)。 #### 第3條 觀測員是在場上協助防守球隊之非比賽成員,每一球隊必須要有至少一位、至多二位觀測員。觀測員在裁判喊「Play」前將站在界內區任一位置來協助防守。觀測員可以在裁判尚未喊「Play」前及在投手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及隨後的投球之間,提示擊球員為右打者或左打者,男性或女性,或任何觀測員認為球員需要知道的額外資訊。觀測員可僅使用號碼1到6來提示哪一位球員在守備被擊出球的最佳位置,但若觀測員試圖傳達任何其他資訊,例如向左或向右,界內或界外,或同一位或不同位觀測員第二次喊叫(雙重喊叫),或任何其他以口語或身體協助球員確定球的位置,裁判應判定進攻球隊得分,並警告防守球隊的隊長及觀測員;若在同場球賽重複出現同樣或類似的違規行為,觀測員可被驅逐出場。同一觀測員在聯賽/錦標賽中被驅逐出場二次,將被禁止以任何身分參加後續的比賽。防守球員可自由交談來協助隊友確定球的位置及守備。 ##### 除外:觀測員驅逐之除外事項: A. 若有飛球可能造成防守球員受傷,觀測員可發出警告而不受罰。 B. 若野手之間即將發生相互碰撞,觀測員應該發出警告而不受罰。 C. 若野手與跑壘員之間即將發生碰撞,觀測員應該發出警告。若野手與跑壘員之間發生碰撞,裁判應決定:若碰撞是發生在界內區,是否判定防守方得利;若碰撞是發生在界外區,是否判定進攻方得利;或者此攻守重賽,球數重新計算。 D. 為保護球員,觀測員可能會將接近防守球員的強勁球擋下,在這種情況下,應予此攻守重賽。 ##### 註:必須說明,兩位觀測員可能同時或接近同時喊叫。主審有權決定是否為同時或接近同時喊叫,主審在作出判決前可與其他場上賽務人員商討。非「雙重喊叫」則不需受罰,若主審判定為同時喊叫,則此攻守有效;否則此攻守就重賽,擊球員的球數重新計算。 ### 第7部分:比賽、截止比賽、和局比賽、局、半局、褫奪 #### 第1條 正規盲棒比賽為每場有六局,除非被規則允許縮短局數或必須增加局數來分出勝負。截止比賽是指主審及/或賽務人員依據規則規定結束比賽;保留比賽為截止比賽之一,但會在後續時間完成比賽。 #### 第2條 一局是比賽的一部分,包括每隊一次擊球輪替;半局是指一隊進攻(擊球),另一隊防守(守備);三人出局為一個半局的結束,除非是飛球被直接地接捕或是最後一局已取得致勝分。延長局是指延長比賽以試圖打破平分局面,若必須在平分時結束比賽則稱之為和局比賽。 #### 第3條 褫奪比賽是指判定勝利給犯規球隊的對隊之比賽。 ### 第8部分:擊球、有效擊球、界外球、擦棒被捕球、滾地球、飛球、無效球 #### 第1條 擊球是指擊球員以球棒揮擊投出的球,有效擊球(通常稱之為界內球)是指被擊出的球落在界內區,包括落於一壘和三壘之壘線內側或線上,且超過或在40英尺線;球落在超過一壘或三壘之界內區後彈跳至界外區;球觸及觀測員或野手(投手除外);球自界內區上方飛越球場。 ##### 備註:飛球或平飛球在尚未超過一壘或三壘之界內落地後彈跳至界外區前未被觸及,不算是界內球,而是界外球。 #### 第2條 界外球是指被擊出的球落在界外區,包括落於一壘和三壘之壘線外的界外區;球停止於一壘和三壘之壘線內側或線上,但未超過40英尺線;球落在超過40英尺線地面後,在未觸及野手前彈跳或滾回40英尺線內;球在界外區觸及裁判、賽務人員、球員、其他人或自然場地外的物體,包括壘包或其防風裝置。擦棒被捕球是指被擊出的球直接打到捕手後被其他野手接捕,擦棒被捕球為界外球,擊球員將繼續擊球。第四個好球必須是揮空或好球。 #### 第4條 飛球是指被擊出的球飛於距離地面一定高度,平飛球是指被擊出的球飛於平行面或較貼近地面,滾地球是指非飛球及非平飛球。 #### 第5條 無效球是指被擊出的球觸及投手或其服裝,無效球也包括觀眾妨礙、觀測員在投手喊出「Ready」後或同時才喊出其他指示或賽務人員被界內球擊中。對於無效球,擊球員的球數應維持在這個無效球之前的球數。 ### 第9部分:投手、投球及軸心腳 #### 第1條 投手是指在記錄表上被指定負責投球給擊球員的人,把活球投給擊球員稱之為投球,此詞指稱合規投球,除非另有說明。投球時機是指投手決定將球投給擊球員,而該決定應被定義為與投手投球風格有關的任一動作。 #### 第2條 投手的軸心腳是指投手在投球時觸踏投手標線的那隻腳。通常左手投手是左腳,右手投手是右腳。 #### 第3條 違規投球是指投手在投球給擊球員時,其軸心腳未觸踏投手標線或違反投球規則(請見規則6-2-3罰則)。 ### 第10部分:罰則 #### 第1條 罰則是指裁判對球員、觀測員、球隊或其他人的違規之損失評定。罰則包括但不限於驅逐或取消違規者的參賽資格;宣佈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判定擊球員/跑壘員得分;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因擊球員、投手或候擊球員延遲),褫奪比賽(裁判須保留比賽並與賽務人員研商,除非違規行為具有高度嚴重性,例如對裁判、對隊球員進行人身威脅或霸凌;重複地違反運動道德行為;或發生規則4-4-1的行為);請非球員離開選手席、球場或觀眾區。 ### 第11部分:比賽開始、比賽裁決、促請裁決 #### 第1條 「Play」是指裁判在比賽期間或在喊出「Time」暫停比賽後重新開始比賽時所發出的「比賽開始」指令。該術語也用於表示一個行為區間,該單元起始於投手在投球位置擁有球至死球狀態或球再次回到位於投球位置的投手為止。 #### 第2條 比賽裁決是指在比賽情境正確裁決的陳述,被認為是規則不可或缺的部分且適用於類似情境。 #### 第3條 促請裁決是指裁判忽略違反打序或違規替換的情境,違反打序必須在對下一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提出促請裁決(罰則:違反打序的擊球員被裁定出局);範例:輪到第二棒上場,但第三棒上場擊球;在第三棒完成擊球後,第二棒上場準備擊球,在投手投出第一球給第二棒擊球員前,防守方告知主審其打序錯誤,則因第二棒未能在正確時序上場擊球,第二棒將被裁定出局,輪到第四棒上場擊球;若在促請裁決前,投手已經投完第一球,則違反打序將被忽略,第二棒完成擊球後,第三棒將為下一位上場的擊球員。 ### 第12部分:刺殺、好球出局 #### 第1條 刺殺是指野手在跑壘員合規觸及開啟的壘包前接到球,造成擊球員/跑壘員的出局。此一出局為進攻球隊該局的三次出局數之一。 #### 第2條 好球出局是指擊球員獲得第四個好球的結果。 ### 第13部分:得分、擊球員/跑壘員 #### 第1條 得分是指跑壘員在防守方將其刺殺前合規跑向並觸及開啟壘包的行為。 #### 第2條 全壘打是指被擊出球在界內區飛行至少170英尺(51.82公尺),主審或野審將之宣告為全壘打,防守方將停止接捕球。跑壘員將有30秒時間跑向並觸及開啟的壘包以得分。裝備故障規則不適用於全壘打,若兩個壘包都未能正常運作,主審可判定得分。若跑壘員未能在30秒內跑向並觸及開啟的壘包,跑壘員將被判定出局。 #### 第3條 擊球員/跑壘員是指將投球擊出界內區或界外區,且在跑向開啟的壘包過程尚未被刺殺或得分的球員。 ### 第14部分:指定打擊 #### 第1條 使用指定打擊(Designated Hitter, DH)並非是必要的,但若球隊打算使用DH,則須在比賽開始前告知主審。送交主審或正式記錄員的打序表必須載明DH及替DH守備的防守球員(Defensive Player, DP)之姓名及背號。一場比賽只能有一位DH,當一隊採用DH時,對隊不需要也採用DH。 #### 第2條 DH及DP被「鎖定」在打序表上。DP可以被DH替換而不算為球員替換,DH可以被DP替換而不算為球員替換。當DH上場守備,DP必須退場,DH角色將被終止至比賽結束;當DP上場擊球,DH必須退場,DH角色將被終止至比賽結束。 #### 第3條 DH被替換退場後,在六個出局數(三出局數/十二分規則)後可替換任何球員(包括DP或DH)而重新上場比賽。DP被替換退場後,在六個出局數(三出局數/十二分規則)後可替換任何球員(包括DP或DH)而重新上場比賽。 #### 第4條 若球隊使用DH,但未能在比賽開始前告知主審或正式記錄員,將對違規球員進行處罰,且DH的角色將被終止至比賽結束。 ### 第15部分:加速比賽規則 #### 第1條 加速比賽規則可在比賽開始前經雙方球隊的教練及隊長同意後採用之。聯賽/錦標賽若有需要,其籌辦委員會或主委在比賽開始前須制訂加速比賽規則,讓所有比賽均採用之。所有受到影響的球隊教練及裁判必須在第一場受到影響的比賽開始前被告知此規則。 ### 第16部分:球隊及球員縮寫 #### 第1條 為了比賽裁決的簡潔,主隊縮寫為H,客隊為V,球隊的擊球員為B1、B2…等,守備球員為F1、F2…等,替補為S1、S2…等,觀測員為Sp1及/或Sp2,投手為P,捕手為C。 ### 第17部分:暫停、擊球時間 #### 第1條 「Time」是裁判暫停比賽的指令,裁判喊「暫停」後,除了罰則判決外,所有比賽行為停止,進入死球狀態。此術語亦被用於記錄比賽時間的長度。 #### 第2條 擊球時間是指起始於擊球員進入擊球區持續至該擊球員被刺殺、好球出局或得分為止的時間。 A. 擊球員若在獲得三個好球數前被替換或在獲得三個好球數後被替換,但其替換者尚未因好球出局,則不被記錄其擊球時間。 B. 當違規替換發生,如規則3-1-1,違規替換上場球員的擊球時間將被記錄在被替換退場球員上。 ### 第18部分:觸及球、壘包或跑壘員 #### 第1條 觸及在此未被區分為觸及或被觸及。跑壘員觸及壘包是指跑壘員的任何部位或其服裝(若為合身服裝)觸及壘包任何部位或其防風裝置。被擊出球觸及擊球員、投手、任何其他球員或非球員,或球棒第二次觸及球,皆是意指觸及人的任何部位、物體或服裝(若為合身服裝)。 ### 第19部分:雙殺 #### 第1條 當任何一位防守員接到打者擊出後的一次彈跳球就稱為雙殺,若該半局已經一人出局則直接結束該局,無論如何,在紀錄上,該防守員皆記為兩個出局數。 ------ ## 規則3 替換、指導、選手席與球場行為、戰略會商 ### 第1部分:替換 #### 第1條 遵循規則3所闡述的條件,允許無限次替換。當主審收到打序表並開始比賽後,投手應對第一位擊球員投球,直到擊球員被刺殺、好球出局或得分(除非投手因受傷或被驅逐出場)。在任何其他情況,球隊可於死球、暫停或半局完成時進行球員替換。替換球員、教練或隊長應在下一球投出前向主審報告替換球員的姓名、球衣背號、守備位置,以及被替換球員的姓名和打序。預定替換不應在實際換人前報告主審。若球員未能報告並進場比賽,則被替換球員被視為仍在比賽中。在任何比賽中,違規替換的球員為其球隊進攻而獲得的分數或防守而造成的出局數應被比賽裁決而推翻不計;違規替換的球員可被罰以退場六個出局數或到比賽結束,看哪一個條件先成就。被他替換退場的球員將可重返比賽,除非他是因受傷而被替換退場。若被替換退場的球員不能返回比賽,其他球員必須替換他。若沒有可替換隊員,該球隊須於缺少一位球員下進行比賽,每當打序輪到該空缺時則罰以自動出局,直到替換球員或比賽結束,看哪一個條件先成就。違規替換處以退場六個出局數的罰則適用於正規或十二分規則。若此罰則的執行導致受影響球隊少於五位球員在場繼續比賽,則該比賽將被褫奪而由對隊獲勝(規則4-4-1f、4-4-1g)備註:主審將忽略違規替換,除非對隊依照規則2-11-3促請裁決。違規替換處以六個出局數的罰則將自向裁判報告違規替換時開始起算。違規替換罰則的執行將不會導致球隊重賽任何前局的任何部分,即使它造成前局中的三個出局數。因為被替換球員被視為仍在比賽中,違規替換球員任何擊球的結果將被記錄在被替換球員的記錄中(規則2-17-2b)。 #### 第2條 若投手在他的球隊正在擊球時被替換,則替換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直到該擊球員出局或得分。 #### 第3條 一旦球員因受傷退場,除非獲得主審或聯賽/錦標賽籌辦委員會同意,否則該球員不能再進場參加該比賽。任何因頭部嚴重受傷或疑似骨折或脫臼而被退場的球員,在未經合格醫師同意,該球員不得再參加該比賽或後續比賽。 #### 第4條 當投手或捕手以外的球員被替換退場後,須自退場起算六個出局數後才能再次上場比賽,除非符合規則3-1-1或規則3-1-6。若替換發生在十二分規則適用前或十二分規則被取消後,相關的球員仍受此規則規範,即使十二分規則是在替換後立即適用。本規則自向主審報告替換時即生效適用。(十二分規則期間的替換請見規則3-1-6) #### 第5條 十二分規則:若球隊在任何局完整結束時領先對隊十二分或更多分時,主審將告知兩隊十二分規則生效。此時,落後的球隊將成為進攻球隊,並將維持擊球狀態直到他們扳平比分、領先或用完他們在該場比賽的所有剩餘出局數。剩餘的出局數將以每半局三個出局數為單位計算。若落後球隊追平比分或取得領先,比賽將繼續至完成最接近的三個出局數單位;然後對隊將成為進攻球隊並完成他們的每個半局,直到雙方球隊有相同的出局數;此時,主審將與正式紀錄員核對以決定十二分規則是否應該被取消或繼續適用。若球隊在十二分規則適用下成為進攻隊且未能在用完他們在該場比賽的所有剩餘出局數前扳平比分或取得領先,則比賽結束。 #### 第6條 十二分規則下的替換與正常規則下的替換不同;當替換發生在十二分規則適用時,被替換退場的球員自退場起算三個出局數後就能再次上場比賽;若十二分規則在替換後被立即取消,相關的球員仍受此規則規範因為在替換當時此規則仍有效。 ### 第2部分:指導 #### 第1條 教練可整理對隊的統計數據,並可在投手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將這些統計數據傳達給己方的防守球員。 #### 第2條 教練或與球隊相關人員不可經由口頭或身體協助跑壘員或野手定位開啟的壘包或球(例外:球隊的合規觀測員)。若此類協助被裁判注意到,違規球隊將被裁定失一分或一出局。 #### 第3條 非擊球員/跑壘員或非場上六名防守球員之一的任何人,應空出跑壘員試圖接近壘包或野手試圖守備被擊出球所需的任何區域;這適用於跑壘員跑向錯誤壘包、故障壘包、正確跑壘,或野手試圖守備活球、界外球、故障球、接近球或遠離球;若未能讓出位置,違規球隊將被裁定失一分或一出局(規則2-5-1A、B、C、D)。 ### 第3部分:選手席、球場及觀眾行為 #### 第1條 教練、球員、替換、伴隨人員、觀測員、其他球隊人員或觀眾不應該: A. 不小心丟出球棒。 B. 故意丟出球棒或裝備。 C. 喊「暫停」或使用任何指令或做出任何行為混淆擊球員或野手或擾亂投手的節奏。 D. 使用言語或行為煽動或試圖煽動觀眾抗議,使用髒話漫罵對隊球員、裁判或觀眾。 E. 當投手與捕手位於其合規位置時,停留在捕手後方25英尺(7.62公尺)內區域。 F. 比賽過程中從選手席、觀眾席或球場使用揚聲器或電動擴音器。 G. 惡意地接近或碰觸球員、選手席人員、觀測員、裁判或其他賽務人員。 H. 若不是擊球員、候擊球員、教練、觀測員、投捕搭檔或防守的六名球員之一,請待在選手席及教練席附近區域之外。 I. 以任何口語方式威嚇脅迫對隊。 J. 表現出不符合公平競爭精神的行為。 K. 指責裁判。 L. 比賽中的球員不應佩戴首飾(安全危害)。例外:醫療警示手環或項鍊(此規則不會嚴格執行)。 ##### 罰則:發生A及L,裁判應給予該隊教練警告,下一個違規者將會被驅逐出場。發生B、G及K,裁判應將違規者驅逐出場,不遵循者將導致褫奪比賽。發生C、D、E、F、H、I及J,若違規被認定較輕微,裁判可給予違規者警告,若重複違規,則可將之驅逐出場。另外,發生C及G,被驅逐出場球員若為進攻方,可被判定他出局;若為防守方,則可被判定對隊得分。 #### 第2條 任何球員、教練、觀測員或選手席人員被裁判以紀律理由從比賽中驅逐出場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重返該場比賽;若為聯賽/錦標賽,則被禁止參加該隊或其他球隊的下一場比賽。在系列賽或聯賽/錦標賽中,被兩次驅逐出場將導致其個人被禁止參加後續的比賽,僅能當觀眾觀賽。 ### 第4部分:戰略會商 #### 第1條 在六局的比賽期間,每一球隊在防守時可被允許至多四次的戰略會商而不會受罰,讓教練或他的非比賽代表與防守球員或球員們會商。在任何的延長局比賽中,每隊在防守時可被允許一次戰略會商而不會受罰。戰略會商次數不能累積。教練、球員、替換或伴隨人員都可為戰略會商提出暫停要求。為明顯無法繼續比賽球員提供暫停不構成戰略會商。防守隊在六局比賽中超過四次戰略會商或每個延長局超過一次戰略會商,將判定現在的擊球員一次「自由」投球(從現在的球數中減去一個好球)。 #### 第2條 每一球隊在進攻時,每局至多可被允許兩次戰略會商,讓教練或該隊其他人員與擊球員會商。裁判應拒絕後續為戰略會商所提出的暫停要求。 ------ ## 規則4 比賽之開始及結束 ### 第1部分:開始比賽 #### 第1條 主隊教練或聯賽/錦標賽賦權的主審應決定場地及其他條件是否適合開始比賽。比賽開始後,裁判及其他賽務人員對比賽是否適合繼續進行或是否適合在該場地開始雙連賽或系列賽的第二場比賽具有專屬的決定權。。 #### 第2條 若有些獨特的情況,例如觀眾或障礙物在比賽場地上或接近比賽場地,主隊教練或賽務人員應提出特殊場地規則建議。若被客隊們認可,這些規則將在該場比賽期間及當天在該場地進行的後續比賽生效。若各隊未能同意,裁判們及其他賽務人員應規劃場地規則。所有特殊規則都應被公告周知。 #### 第3條 比賽開始前,主隊和客隊應遞送各自的打序表一式兩份給主審,主審應允許雙方隊長及/或教練相互檢視。此時,替換規則(第3條規則)的規定開始生效。 #### 第4條 客隊應首先輪流擊球。在中立場地或通過協議,任一球隊都可被指定為主隊。 #### 第5條 比賽開始於裁判在表定比賽時間喊出「Play」,但未經教練/隊長同意不能在任一隊前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開始比賽。 ### 第2部分:結束正規比賽 #### 第1條 正規比賽由每隊六局(輪流擊球)組成,除非平分而需延長局數或因時間限制、天氣惡劣、黑暗(在沒有照明場地)而被縮短,或是因為主隊在最後一局的下半局不需進攻。每隊在整個比賽過程須有六位蒙眼球員在打序中,外加一位投手、一位捕手及至少一位觀測員,否則比賽可能被褫奪(參見例外規則4-4-1f)。褫奪比賽為規則規定,不論已經打了多少局。 #### 第2條 比賽結束於分數落後球隊完成第六局或任何延長局的擊球。若主隊在第六局或後續的延長局取得領先分數,比賽在那時結束。 #### 第3條 若天氣或黑暗妨礙比賽,裁判可裁定截止比賽,這場比賽仍為正規比賽: A. 若已經打滿四局,或若主隊在三局下半的進攻中比客隊在四局上半進攻中取得相同或更多的分數。 B. 若比賽已經超過四局。比賽被截止時若兩隊沒有完成相等的擊球數,則其比分應採最後完整局的分數;除非主隊在他未完成的半局取得平分或領先,則最後的比分應維持截止比賽時的分數。 #### 第4條 比賽因超過預設時間限制而被截止仍為正規比賽: A. 若兩隊已經完成相等的擊球數。 B. 若主隊在超過預設時間限制時/前取得平分或領先。 ##### 在A及B,無論完成局數為何,均為正規比賽。若在超過預設時間限制前開始新的一局,則此局將被完整完成,除非1.客隊未能在其半局中取得平分或領先;或2.主隊在其半局完成前取得領先分數,結束比賽。 ### 第3部分:截止比賽 #### 第1條 若比賽在完成規則4-2-3及/或4-2-4所規定的局數及/或特定條件前被截止,裁判應裁定這場比賽為「無效賽」。比賽因故被截止而未能決定勝負或比賽因機械故障(例如人工照明故障、壘包或球未正常運作等)而被截止,將被視為保留比賽。若比賽將於稍後時間繼續完成,則依據比賽規則自暫停當時開始,採用暫停當時各球隊的打序。若比賽不會被完成,則雙方球隊各紀錄為勝0.5場及敗0.5場。 ### 第4部分:褫奪比賽 #### 第1條 當球隊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違規球隊應被主審褫奪比賽: A. 裁判於表定比賽時間喊出「Play」後遲到20分鐘才現身,若裁判認為延誤是無法避免,則可不予理會。 B. 比賽開始後拒絕繼續比賽。 C. 遵守裁判指令驅逐違反規則的球員、教練、觀眾或球隊人員後,球隊拖延重返比賽的時間。 D. 持續採取刻意拖延或縮短比賽的戰術。 E. 在裁判判定後仍有意且持續地違反規則,即使未給予警告。 F. 無法提供六位球員或必要支持人員來完成比賽。例外:若是因為疾病、受傷或判罰而無法避免,則可允許球隊以五位球員來完成比賽,惟每當打序輪到該空缺時則罰以出局(規則3-1-1)。 G. 若球隊因為被驅逐、判罰、受傷而導致球員人數少於五位,或投手、捕手、最後一位觀測員被驅逐出場,且沒有合規替換者。 H. 主隊未能或拒絕遵守裁判指令以使球場適合比賽。 #### 第2條 褫奪比賽的比分為6比0。除非在完成正規比賽的局數後才被判定褫奪比賽,且違規球隊是落後方,那就保持原有的比分;若違規球隊領先,則比分會被計為6比0。 ### 第5部分:提訴比賽 #### 第1條 賽務人員可選擇是否接受申訴;當接受申訴時,他們須遵循規定程序提交。NBBA的申訴程序請參見規則10-4。 ------ ## 規則5 死球/比賽暫停 ### 第1部分:死球 #### 第1條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立即成為死球: A. 被擊出的球觸及投手或其服裝的任何部分。若投手未做出避免被擊出球觸及的努力,裁判可裁定擊球員出局;若裁判裁定投手無法避免觸及或無法及時反應以避免被擊出球觸及,則可判定為無效球,擊球員將恢復到無效球之前的球數。若裁判裁定投手故意觸及被擊出球而造成無效球判決,則擊球員可被判定出局;若重複發生,投手可被驅逐出場。 B. 球被違規擊出或被球棒擊打第二次,或擊球員攜帶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第一次出現違規球棒,裁判將給予球隊警告,第二次出現將判定出局)。 C. 任何被擊出的球,在界外區或飛越界外區時觸及非地面的物體或非野手的人員,或未先觸及捕手的手套或手而直接從球棒彈到捕手的護具、面罩、人員或成為未被接捕的界外球。 D. 被退場或先前的跑壘員妨礙,或被非守備人員或球員妨礙。 E. 被擊出的球在界內區或飛越界內區時,在觸及或穿越任何野手或穿越40英尺線之前,觸及裁判、其他人員或觀測員;或觸及觀眾;或穿越或卡在球場圍籬。 F. 被投出或被擊出的球被擊球員、雙方球隊非比賽人員故意觸及;或進入看臺或球員席;或卡在裁判的裝備或服裝,或球員的服裝。 G. 裁判手握活球、檢視球或其他原因喊「Time」,包括規則5-2的事項(若裁判被界內球打到,這是裁判妨礙,屬於無效球)。 H. 野手在守備行為或接捕界內/界外球(包括滾地球或飛球)時,因雙腳踩踏或因落入長凳、看臺、選手席、露天看臺或越過任何邊界/柵欄(如圍籬、繩索、粉筆畫線或賽前決定的虛構邊界線)而離開比賽場地。 I. 違規投球。 #### 第2條 若下列違規沒有被忽略,則球在違規發生時成為死球: A. 跑壘員的妨礙守備或野手的妨礙跑壘。 B. 任何野手經由使用分離裝備妨礙擊球員或妨礙球。 C. 裁判或其他場上人員妨礙跑壘員或野手。 D. 與防守球隊有關的任何人喊「Time」或使用任何其他指令或任何行為來試圖分散或擾亂擊球員或混亂投手。 E. 與進攻球隊有關的任何人喊「Time」或使用任何其他指令或任何行為來試圖讓守備的野手混淆或失去方向感。 #### 第3條 在妨礙守備、妨礙跑壘或延誤發生後,進行判決期間,球成為死球。 #### 第4條 死球後,當投手於合規位置站在投手標線上握球且裁判喊出「Play」及/或向投手做出手勢,球重新成為活球。 ### 第2部分:比賽暫停 #### 第1條 下列情況裁判應喊「Time」,比賽暫停: A. 球成為死球。 B. 裁判認為天氣、地面或照明條件不適合比賽(備註:延遲30分鐘後,裁判可裁定比賽結束)。 C. 球員、教練、選手席人員或觀眾被場上人員指示,或球員被指示戴好護具,或修理或更換故障裝備。 D. 裁判或球員無法繼續比賽;但若受傷是發生在活球期間,則須待此攻守結束才能喊「Time」。 E. 球員或教練請求「Time」,以及裁判允許替換、戰略會商或類似原因。 F. 裁判因任何其他原因暫停比賽,包括違規、檢視球、半局結束,或因外部干擾而難以聽見開啟的壘包或球的嗶嗶聲(例如大聲的汽車、卡車、公車、飛機、音樂、來自選手席、看臺的喧鬧聲或其他原因)。 ##### 備註:主審或野審是唯一有權力喊「Time」並暫停比賽的人。任何其他人想要「Time」應向賽務人員請求並等候主審允許,主審會在攻守暫停及死球狀態允許「Time」。 #### 第2條 當球成為死球時,不得發生比賽行為,除非成為死球是為了判決或處罰。 ------ ## 規則6 投球 ### 第1部分:投球規則 #### 第1條 投手投球時應面向擊球員且球離手當時應至少有一隻腳踩在投手標線上。他可接收捕手的口頭信號,該信號指出擊球員已準備好時,投手應盡快將球投出。 #### 第2條 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必須發出兩個口頭信號,第一個信號是「Ready」,第二個信號是「Pitch」或「Ball」,這些信號可在擊球員揮棒前之投球序列中的任何時間點喊出;在開始每個投球序列時,至少一個發自捕手或投手的口頭信號應能被防守方清楚聽見;這些是被認為唯一合規的信號,其他發自投手的詞語/信號將導致無效球的判決。(請見規則6-2-3的罰則) #### 第3條 每個合規投球應由裁判判定為好球、放球(壞球)、擦棒被捕球或死球。在投球過程掉落的球應被視為無效球;界外球應被判定好球,除非它是第四個好球;擦棒被捕球應被判定界外球及好球,除非它是第四個好球;第四個好球必須是明確的揮空。 #### 第4條 投手不是守備位置,必須盡一切努力避免觸及或被觸及被擊出的球。 ### 第2部分:投手違規 #### 第1條 投手不應損壞球或投遞損壞的球,違規行為包括: A. 將外來物質塗抹於球或手套。 B. 試圖改變球的音調。 C. 將球彈到地面或其他堅硬表面以試圖軟化球。 D. 允許被擊出的球觸及他或他的服裝以獲得無效球判決;若裁判認為投手故意為之,可判決擊球員出局;重複這種行為可能導致違規投手被驅逐出場。 #### 第2條 投手不應該延誤比賽,這包括: A. 進攻隊教練或其代表在一局裡可請求的兩次戰略會商(與擊球員、投手或捕手會商)後仍在浪費時間。 B. 投手未能在聽到捕手發出「Ready」信號後30秒內將球投出。備註:每個半局開始時,投手可以投八個球熱身或有兩分鐘熱身,取其少者,時間自前半局第三個出局被判定後開始計時。若在一局中更換投手,新投手可有至多八個球的熱身;主審可因受傷、惡劣天氣或其他原因允許多於八個球的熱身,此時裁判應暫停比賽,擊球員應離開本壘板。 #### 第3條 盲人棒球的跑壘員不會占據壘包,因此沒有投手犯規的問題;但是有違規投球的可能性。以下行為應構成違規投球: A. 在喊出第二個口頭信號後未投出球或在喊出第二個口頭信號前投出球。 B. 開始投球動作後掉落球,即使是意外也算。 C. 在非規則6-1-1所要求的位置投球。 D. 在喊出第一個口頭信號後未立即以連續動作投球給擊球員。 E. 未能喊出兩個口頭信號的任何一個或未能讓防守方聽見其中一個口頭信號。 ##### 違規投球的罰則:B為無效球;A、C、D可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E第一次發生時,主審應警告投手要他喊更大聲或更清楚,後續每次違規可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罰則優先適用於擊球員的任何行為(例如無論擊球員做了什麼,是界外球、揮空、擊球或放球,這些行為將被忽略,優先適用上述罰則)。 ------ ## 規則7 擊求 ### 第1部分:位置及打序 #### 第1條 每一位進攻球隊的球員應成為擊球員,並依照賽前遞交給主審的打序表上的順序站在本壘板的兩側位置;整場比賽都須遵循這個順序,惟上場的替換球員應取代被替換退場球員在打序上的位置;若一位擊球員接續打序表排在他前面的球員之後上場,即使前面擊球員的打序錯誤,他仍是以正確順序上場。打序不正確的擊球員被認為是在打席上,他一站上擊球區即成為活球。當打序不正確的擊球員違規被首次發現時,可請求暫停並以正確打序的擊球員替換打序錯誤的擊球員;在打序錯誤擊球員被判定出局或得分之前發現違規,則其球數及出局數仍然有效。 #### 第2條 第一局開始後,每一局第一位上場的擊球員應為前一局最後一位完成擊球的擊球員之下一位球員。 ##### 打序錯誤(規則7-1-1及7-1-2)的罰則: A. 當擊球員未依正確順序上場擊球,而是另一位擊球員完成擊球;若在下一位擊球員接受第一個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的投球)前促請裁決,則此擊球員應被判定出局。 B. 當打序錯誤的擊球員得分、被刺殺出局或好球出局,而防守方在下一位擊球員接受第一個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的投球)前向主審促請裁決,或在半局結束、野手離開球場前,裁判應判定正確打序擊球員出局,同時取消打序錯誤擊球員的得分。備註:若打序錯誤擊球員打擊,並被野手刺殺出局,該刺殺仍將紀錄為該野手的成就;同樣地,若打序錯誤擊球員好球出局,投手的紀錄仍將呈現該次好球出局;如同未發生打序錯誤一樣。 C. 當打序錯誤的擊球員得分、被刺殺出局或好球出局,而在促請裁決之前,合規或違規的球已投給下一位擊球員,或所有野手已在半局結束後離開球場,則打序錯誤擊球員成為正確打序擊球員,其擊球期間的結果成為合規。 D. 當正確打序擊球員因未依正確順序打擊而被判定出局時,則下一位擊球員將是被判定出局的正確打序擊球員之後的球員,除非打序錯誤擊球員已經由接受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或防守球隊未能在半局結束前或離開球場前促請裁決而被合規化。 E. 若因促請裁決未能正確提出(如上所述)而讓打序錯誤擊球員成為正確打序擊球員,則下一位擊球員將是合規化的打序錯誤擊球員之後的球員。當打序錯誤擊球員的行為合規化時,打序將從合規化的打序錯誤擊球員之後的名字開始。備註:在防守方促請裁決之前,若有多位球員打序錯誤,唯一可被判出局的是最後一位打序錯誤的擊球員,若他尚未接受第一個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先前所有打序錯誤的擊球員已因其下一位擊球員接受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而被合規化。 ### 第2部分:好球、壞球及擊球 #### 第1條 下列情況,擊球員將被判定好球: A. 投過來的球揮空(即使球觸及擊球員)。 B. 擊球員在三個好球數前將投過來的球打成界外球或擦棒被捕球。 C. 投手已控制球及主審已喊「Play」後,擊球員延遲超過30秒未在擊球區就定位。 D. 當擊球員在一個放球後仍未揮擊投過來的球。 E. 擊球員、投手、捕手或其他進攻隊人員違規而裁罰擊球員一個好球。 #### 第2條 當擊球員的球數少於一個壞球(放球)時,未揮擊的球將被判定為壞球。在這些規則的某些情況下,防守球隊可能被判定違規而導致對擊球員的無效球或自由球,這相當於給予擊球員多於四個好球及一個放球的機會;此外,有些情況會因投手違規導致無效球。給予額外的球數看起來似乎是對擊球員的獎賞或暫時解套,但實際上不見得是這樣,因為無效球的判決優先於得分,打者須重返擊球區完成該次的打數。若這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似乎對防守方不公平,但那也不是故意的,在特定情境下,這仍是最合理的選擇。 #### 第3條 擊球員在擊球區以球棒觸及投球會造成界外球或界內球。 ### 第3部分:違規擊球 #### 第1條 擊球員不應該延遲超過30秒未能在擊球區就定位。 ##### 罰則:球傳回投手後,擊球員未能在30秒內準備好,主審應判定一個好球;若這是第四個好球,主審應喊暫停並判定擊球員出局。 ##### 備註:進入擊球區後,擊球員再離開擊球區可被判定延遲。若擊球員因正當原因想暫停離開打擊區,可請求「Time」;若獲得允許,球成為活球,30秒重新計時。若擊球員重複造成延遲或離開擊球區是試圖擾亂防守方或獲得其他優勢,裁判可拒絕允許「Time」的請求。 #### 第2條 擊球時腳踩在本壘板上,無論是界內球或界外球。罰則:擊球員出局。 #### 第3條 擊球員試圖擾亂防守方,而在未經請求並被允許「Time」情況下,自擊球區的一側移位至另一側;因為防守方無法看見擊球員,且觀測員可能被規則限制而無法提醒防守方擊球員已更換擊球位置,這種行為會構成不公平優勢,裁判將不允許這種行為。若擊球員希望從本壘板的一側更換到另一側,他必須在移位之前請求並被允許「Time」。 ##### 罰則:若擊球員在更換擊球位置前未請求「Time」或未獲裁判允許,裁判應判定擊球員一個好球;若這是第四個好球,主審應喊暫停並判定擊球員出局。 #### 第4條 若球棒斷裂且第二次觸球或擊中擊球員/跑壘員或擊中野手,將不會被判定為妨礙守備。若整支球棒被拋出(甩棒)且在界內區第二次觸球或妨礙野手守備,將被判定為妨礙守備。罰則:擊球員出局。 ### 第4部分:擊球員出局 A. 裁判給予球隊警告後,擊球員仍攜帶違規球棒進入擊球區或被發現使用違規球棒,若違規是在擊球員使用違規球棒後接受下一個投球(不論是合規或違規)前被發現,防守方可選擇罰則或接受攻守結果。 B. 擊球員累積獲得四個好球。 C. 擊球員擊出的飛球(界內或界外)被野手接捕或被觀眾、進攻球隊成員(球員或非球員)、擊球員/跑壘員或裁判妨礙接捕;或防守方被任何在場人士以言語或行為威嚇。 D. 擊球員擊出的界內滾地球被防守球員合規守備。 E. 罰則的結果。 ------ ## 規則8 擊球員跑壘 ### 第1部分:當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 第1條 當擊球員擊出界內球,擊球員將成為跑壘員,往開啟的壘包前進並試圖得分。 #### 第2條 跑壘員在防守方合規地守備所擊出的界內球前,合規地前進並觸及開啟的壘包則可獲得一分。在全壘打的情況下,跑壘員合規地前進並觸及開啟的壘包則可獲得二分(規則2-13-2)。 ##### 備註:若跑壘員及野手同時完成動作,跑壘員應被判定出局。 ### 第2部分:觸及和返回壘包 #### 第1條 前進的跑壘員必須觸及在球被擊出當時所開啟的一壘或三壘壘包。 #### 第2條 前進超過開啟壘包的跑壘員可在防守方合規守備被擊出球之前返回並觸及壘包。任何人都不可對錯過壘包並嘗試返回的跑壘員提供口頭或身體上的協助。罰則:跑壘員出局。 #### 第3條 跑壘員觸及壘包行為之「觸及」是指跑壘員身體或其服裝(若服裝合身)的任何部分與壘包或其防風裝置的任何部分接觸。 ### 第3部分:跑壘判決 #### 第1條 當跑壘員在前進開啟的壘包過程被追球的野手妨礙,若妨礙跑壘發生在界外區,裁判應判定得一分;若發生在界內區,裁判應判定防守方一出局。若對於判決存有疑問,究竟是妨礙跑壘(防守方,界外區)或妨礙守備(進攻方,界內區),主審可判定重賽。若在遠離球處有非追球的防守球員妨礙跑壘,若裁判認為跑壘員可在球被合規守備前觸及開啟的壘包,裁判可判決進攻方得一分。無論妨礙跑壘是發生在界內區或界外區都可判決。範例:球被打到一壘側,三壘壘包開啟,三壘手在界外區或界內區妨礙試圖到達三壘的跑壘員,阻止他/她在合規守備球前觸及開啟的壘包,裁判可判決得分,因為三壘手明顯不是在追球;惟須判斷跑壘員有沒有故意唆使三壘手碰觸以獲得此判決。 #### 第2條 當跑壘員在前進開啟的壘包時被裁判或其他賽務人員妨礙;或野手被裁判/賽務人員官員干擾而無法守備被擊出的球,主審可判決進攻方得一分或防守方一出局或重賽。 ### 第4部分:跑壘員出局 #### 第1條 下列情況,擊球員/跑壘員出局: A. 他/她的有效擊球在他/她觸及開啟的壘包前被合規守備(接捕)。 B. 他/她的界內或界外飛球在尚未觸及地面、裁判或其他賽務人員、觀測員、投手或捕手、任何與自然場地無關的物體、或另一位防守野手以外的任何人,就被野手接捕。 C. 擊出球後,他/她的球棒再次在界內區觸及球;或在球還沒有通過40英尺線前觸及球,而該球若未被碰觸應該可通過40英尺線;該球為死球,跑壘員出局。例外:若球棒和球第二次碰觸時擊球員仍握著球棒在擊球區,則此球為界外球。 D. 有效擊出的球在被野手觸及前,若跑壘員觸及球或被球觸及,則跑壘員出局;除非此觸及發生在擊球員仍位於擊球區內(界外球)。 E. 擊球員觸及他/她擊出的球或被擊出球觸及;若擊球員與球碰觸時球在壘線內側滾向一壘或三壘且球尚未通過40英尺線,而該球若未被碰觸應可通過40英尺線。 F. 野手被進攻球隊任何相關人員妨礙守備。 ------ ## 規則9 計分及記錄 內容日後另行提供。 ------ ## 規則10 裁判 ### 第1部分:一般規定 #### 第1條 賽務人員包括主審及一位或兩位野審。裁判有權力指示球員、教練、伴隨人員、觀眾或其他人去做或避免去做任何影響規則適用或比賽行為及罰則執行的行為。其他賽務人員可包括正式紀錄員、控壘員(非必須的)及野審。若沒有與雙方球隊無關的人員可擔任記錄員,則主隊紀錄員將成為正式記錄員。 #### 第2條 若只有一位裁判,則他/她有完全的裁判權來執行規則,並可在任何他/她要求的球場位置來執行判決。 #### 第3條 任何裁判的判決,例如擊球為界內或界外、球是否被合規守備或是否在合規守備前觸及壘包等,都是最終判決。若對某個判決與規則牴觸存有合理的懷疑,教練或隊長可詢問正確裁決的依據。裁判在做出最終判決前,可徵詢其他裁判或賽務人員的意見;除非有被徵詢,否則裁判不應批評或干涉另一位裁判在場內或場外所作出的判決。 #### 第4條 除非裁判生病或受傷,否則比賽中不可更換裁判。裁判有絕對的權力取消球員的資格,或去除非球員對判決的無根據異議或違反運動道德行為。 ### 第2部分:主審 #### 第1條 若有兩位或多於兩位的裁判,則主審應站在本壘板附近;他/她應喊出及計數壞球和好球,以動作表示有效擊球,以動作表示界外球同時喊出「Foul ball」;他/她應作出擊球員/跑壘員的所有判決(例如得分、出局、重賽、死球、妨礙守備、妨礙跑壘、設備故障等)。 #### 第2條 主審有權暫停比賽及/或建議在聯賽/錦標賽中褫奪比賽或在非聯賽/錦標賽中褫奪比賽,他/她有裁判權來決定任何未在規則10-2-1提及的問題及規則10-3未分派給野審的事項。備註:裁判的裁判權自賽前會議便開始。 #### 第3條 主審的職責條列於規則10-2-1、10-2-2及如下: A. 檢視裝備、球場狀況、接收雙方球隊的打序表、宣布場地特別規則、制訂特別規則若雙方球隊未能同意、指定正式記錄員及確認每名球員離場時有將手套和其他裝備帶回選手席。 B. 主審將允許每位擊球員在首次上場擊球時聽見壘包的聲音,同一位打者後續要求聽見壘包聲音須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允許。 C. 喊出「Play」並給出手勢開始比賽或恢復比賽,喊出「Time」讓球成為死球。 D. 必要時可驅逐球員、教練、觀測員或清空選手席,或請教練或任何其他人員從球場或觀眾區過來。 E. 向正式記錄員宣布每個替換。 F. 若條件變成不適合比賽,則宣告或暫停比賽。 G. 對違反規則裁罰(例如妨礙守備、妨礙跑壘、延遲、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無根據的質疑判決等)。 H. 對未被規則特別涵蓋的事項作出最終判決。 I. 褫奪或建議褫奪比賽以禁止觀眾、教練、球員、觀測員或伴隨人員違反規則。 J. 當申訴被允許時,他/她應將申訴及申訴攻守的相關情況報告給適當的人員。申訴的時機應在該攻守後、下一個投球(不論合規或不合規)之前;若所質疑的是該比賽的最後一次攻守,則應在雙方球隊離開球場之前申訴(請參閱規則10-4)。 K. 保存每球隊每一次的防守戰略會商書面記錄,並告知教練該球隊請求戰略會商;主審也應保存每一球隊的打序表及替換記錄。 L. 不允許已失去知覺、嚴重頭部傷害、疑似骨折或脫臼的球員在沒有合格醫生書面准許下就重返比賽。 ### 第3部分:野審 #### 第1條 野審可協助主審執行規則。除了保留給主審的判決外,野審應進行球場上所有其他判決,他/她應與主審并行裁判權以判決暫停、投手改變比賽球音調、違規投球、接捕飛球、合規接捕、觀測員雙重喊叫、驅逐公然違規的任何教練、球員、觀測員、觀眾或其他人員、違反運動道德行為或其他規則禁止的違規行為。某些情況下,野審將裁決界內球或界外球。 #### 第2條 當只有一位野審時,他須對規則10-3-1所列事項及任何其他主審授權的事項作出判決。 #### 第3條 當採用多於一位的野審,則他們必須在球場上自行定好位以獲得最佳判決覆蓋範圍,他們將與第一野審并行裁判權。 #### 第4條 當僅有兩位賽務人員時,一位應為主審,另一位應分派為野審。當球被合規守備時,野審應喊出「Caught」來裁決接捕的合規性。主審應注意跑壘員以確認有否妨礙守備、妨礙跑壘及合規觸及壘包;當他/她看到合規觸及壘包時,應喊「There」。至於得分、出局、重賽或罰則的最終判決權屬於主審。 #### 第5條 若有三位或更多的賽務人員,一位應分派為主審,其他人員應分派如下:二位野審以負責守備及跑壘,在開啟壘包的野審將裁決跑壘員的合規觸及,當他/她看到合規觸及時喊出「There」;第二位野審將裁決接捕,當他/她看到合規接捕時喊出「Caught」;主審將對得分、出局、重賽或罰則作出最終判決。其他人員可依主審需要設置。 #### 第6條 主審可以也應該在比賽或其他情況作出判決前,隨時徵詢任何其他場上的賽務人員以獲取相關資訊。 ### 第4部分:申訴程序 在NBBA執委會的請求下,發展下列正式程序以供盲棒比賽申訴之用。 A. 被侵犯球隊的教練或隊長必須在對下一位擊球員投出第一個球(不論合規或不合規)之前請求「Time」來與主審討論此情況,裁判將不會拒絕給予暫停也將不會將此暫停計算為進攻方或防守方的一次戰略會商。 B. 給予暫停後,被侵犯球隊的教練或隊長必須告知主審有關先前攻守的申訴將被提出。 C. 主審將告知正式記錄員,並將申訴事實及申訴前的比賽情況記錄在記錄本或記錄單上。 D. 雙方的教練和隊長、主審、野審(若有的話)、正式記錄員、雙方球隊的記錄員將在記錄單上簽名。 E. 比賽將恢復並繼續到結束或下一次申訴時。 F. 申訴球隊的教練和/或隊長將在比賽結束後立即準備充分的書面或口述記錄的申訴報告,提供此攻守前的比賽情況、攻守細節、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所引用的規則(判決本身不能被申訴)。這份報告應包含越多細節越好以清楚表達當時的情況予不在現場的人。此報告必須在申訴球隊參加下一場比賽前提送給聯賽/錦標賽籌備會主席、聯賽/錦標賽籌備會指定人員或NBBA查收。 G. 該比賽的主審及野審將在申訴球隊參加下一場比賽前,準備並提送申訴攻守的書面報告。 H. 被指定聽取申訴的人員不應是參與該比賽、系列賽或聯賽/錦標賽之任何球隊的教練、隊長或球員。這位被指定人員將挑選至少二位、至多三位額外人員參加申訴委員會議聽取申訴;這些人員中,至少有一位必須是教練或球員,至少有一位必須是裁判,但他們都不可與申訴雙方球隊有任何關連或與申訴結果有特定的厲害關係。 I. 申訴委員會議將閱讀報告,並在收到第一份報告的24小時內作出裁決。作出裁決的過程中,球隊的記錄本、正式記錄本、可靠證人訪談、球隊人員、教練、裁判或其他賽務人員的證詞皆可能被採用;惟主動提供的證詞將被忽略。 J. 若申訴被支持,此比賽將完全回到申訴攻守發生之前的情境,且自申訴攻守當時重新開始至比賽結束,就像申訴攻守從未發生。正式的比賽記錄將為重新比賽的記錄,先前申訴攻守後到比賽結束的記錄將被塗銷。 K. 若申訴被否決,正式比賽記錄將仍為被申訴那場比賽的記錄。 L. 裁判的判決本身不能申訴,只有規則的適用可被申訴。 M. 每一件提請申訴案件的費用被建議不少於25美元、不多於50美元,申訴費用應由申訴球隊於申訴報告提出時以現金繳交。若申訴被支持,所有或部分費用可被退回;若申訴被否決,則全部費用將被沒收至聯賽/錦標賽基金或NBBA一般基金。低申訴費用或免費可能鼓勵不必要的申訴。 N. 若申訴被支持且比賽自申訴攻守點開始重賽,雙方球隊的打序須與該場比賽申訴攻守當時的正式記錄表一致,主審及野審也需為同樣的人。 ------ ## 美式盲人棒球術語中文譯名對照表 | 英文 | 中譯 | 備註 | | --- | --- | --- | | Activated base | 開啟壘包 | 這樣翻會比較口語化,好理解。 | | Appeal | 促請裁決 | | | Balk | 投手犯規 | | | Ball | 球 / 壞球 | | | Ball in flight | 飛球 | | | Ball in play | 活球 / 比賽進行中 | | | Ball is dead | 死球 / 比賽停止中 | | | Base | 壘 / 壘包 | | | Base path | 壘道 | | | Bat | 球棒 | 到現在才知道蝙蝠和球棒是同一個字 | | Batter | 擊球員 | 原本想翻成打者,但有些情況不適用,例如擊球跑壘員。 | | Batter’s box | 擊球區 | 如果batter翻成打者,這邊就會想翻成打擊區。 | | Batter’s circle | 候擊球圈 | 想翻成預備區,但似乎會脫離原文本意太多。 | | Batter order / line-up | 打序 | | | Battery | 投捕搭檔 | 一開始想不通,為什麼投捕變成電池了。 | | Bench | 選手席 | 有人稱為板凳席 | | Called game | 截止比賽 | | | Catch | 接捕 | | | Catcher | 捕手 | | | Catcher’s box | 捕手區 | | | Center fielder | 中外野手 | 也稱中間手 | | Charged conference | 戰略會商 | | | Coach | 教練 | | | Dead ball | 死球 | | | Defensive player | 防守球員 | 也稱守備員 | | Deflect | 觸球改向 | | | Delayed play | 遲延行為 | | | Designated hitter | 指定擊球員 | 指定打擊 | | Double call | 雙重喊叫 | 想不到更好的專有名詞 | | Extra inning | 延長局 | 延長賽 | | Fair ball | 界內球 | 有效球 | | Fair hit | 有效擊球 | | | Fair territory | 界內區 | 有效區 | | Field umpire | 野審 | 規則中除了主審,其他都稱為野審,沒有 base unpire 這個詞 | | Fielder | 野手 | | | Fly ball | 飛球 | 高飛球 | | Forfeited game | 褫奪比賽 | | | Foul ball | 界外球 | 如果翻成無效球的話會跟 no pitch 搞混。 | | Foul line | 界外線 | | | Foul territory | 界外區 | | | Foul tip | 擦棒被捕球 | | | Free pitch | 自由球 | 送一個擊球機會 | | Glove | 手套 | 一般的手套 | | Ground ball | 滾地球 | | | Half | 半局 | | | Head / plate umpire | 主審 | | | Hit | 擊球 | | | Homerun | 全壘打 | | | Home plate | 本壘板 | | | Illegal | 違規 | | | Infield | 內野 | | | Infielder | 內野手 | | | In flight | 飛翔狀態 | | | Infraction | 違規 | | | Inning | 局 | | | Interference | 阻礙 | | | Legal | 合規 | 合法 | | Left fielder | 左外野手 | | | Live ball | 活球 | | | Line drive | 平飛球 | | | Mitt | 棒球手套 | | | No game | 無效賽 | | | No pitch | 無效球 | | | Obstruction | 妨礙跑壘 | | | Official scorekeeper | 正式記錄員 | | | On-deck circle | 預備圈 | | | Offense | 進攻隊 | | | Out | 出局 | | | Outfield | 外野 | | | Outfielder | 外野手 | | | Pass | 放球 | | | Penalty | 罰則 | | | Pitch | 投球 | | | Pitcher | 投手 | | | Pitcher’s mark | 投手標線 | | | Pitcher’s pivot foot | 投手的軸心腳 | | | Play | 比賽開始 | 當術語或口令使用時就不翻譯 | | Play ruling | 比賽裁決 | | | Protest | 申訴 | | | Protesting game | 提訴比賽 | | | Putout | 刺殺出局 | 中文算是從一般棒球借用過來的 | | Regulation game | 正規比賽 | | | Right fielder | 右外野手 | | | Run / score | 得分 | | | Runner | 跑壘員 | 想翻成跑者,但有些情形不適用,如擊球跑壘員。 | | Safe | 安全 | 通常也翻成得分,當作口令時不翻譯。 | | Special ground rules | 場地特別規則 | | | Shortstop | 游擊手 | | | Spotter | 觀測員 | | | Strike | 好球 | | | Strikeout | 好球出局 | 因為盲棒是四個好球出局,所以翻成三振很怪,但四振也不通用,所以就翻成好球出局。 | | Substitution | 替換 | | | Suspended game | 保留比賽 | | | Swing-out | 揮空出局 | | | Tie game | 和局比賽 | 平手 | | Time | 暫停 | 當作口令時不翻譯 | | Touch | 觸及 | | | Tournament | 聯賽/錦標賽 | | | Tournament officer | 賽務人員 | | | Umpire | 裁判 | | | Unsportsmanlike conduct | 違反運動道德行為 | | | Winning run | 致勝分 | 再見分 | | Double play | 雙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