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當投手或捕手以外的球員被替換退場後,須自退場起算六個出局數後才能再次上場比賽,除非符合規則3-1-1或規則3-1-6。若替換發生在十二分規則適用前或十二分規則被取消後,相關的球員仍受此規則規範,即使十二分規則是在替換後立即適用。本規則自向主審報告替換時即生效適用。(十二分規則期間的替換請見規則3-1-6) 3-1-6 十二分規則下的替換與正常規則下的替換不同;當替換發生在十二分規則適用時,被替換退場的球員自退場起算三個出局數後就能再次上場比賽;若十二分規則在替換後被立即取消,相關的球員仍受此規則規範因為在替換當時此規則仍有效。 規則補述: 1. 從規則中得知,六個出局數(十二分制為三個出局數)之算法包括己方與對手之出局總數而言,並採用相對出局數算法。亦即球員在幾局幾人出局後被換下場的時間點則加以備註,待該球員再次被換上場時應確認其是否已休滿最少之六個出局數。 2. 假設一上一棒A球員在得分後立刻被換下場,則該球員最快之出場時機為二上無人出局時。相同情況下,A球員在出局後立刻被換下場,則最快之出場時間為二上一人出局後。 3. 承第2點,假設A球員在一上結束後才被換下場,則該球員最快之出場時間為二下守備時。其餘情況以此類推。 7-3-4 若球棒斷裂且第二次觸球或擊中擊球員/跑壘員或擊中野手,將不會被判定為妨礙守備。若整支球棒被拋出(甩棒)且在界內區第二次觸球或妨礙野手守備,將被判定為妨礙守備。罰則:擊球員出局。 規則補述: 1. 裁判可視情節嚴重性給予警告或出局之判決。如球在界內或界外,棒子飛出之遠進,是否為故意或累犯等要件等,裁判有最終裁量權。 8-2-1 前進的跑壘員必須觸及在球被擊出當時所開啟的一壘或三壘壘包。 8-2-2 第2條 前進超過開啟壘包的跑壘員可在防守方合規守備被擊出球之前返回並觸及壘包。任何人都不可對錯過壘包並嘗試返回的跑壘員提供口頭或身體上的協助。 規則補述: 1. 若跑者跑向未開啟之壘包,無論是否觸擊該壘包,只要球還沒有被防守員控制住,就是比賽進行中。 2. 控壘員應該持續開著壘包,讓跑錯壘的跑者得以修正方向,直到防守員先控制住球則判定跑者出局,或跑者先觸擊開啟之壘包則判定跑者得分。 3. 當跑者跑壘之路徑若行經場內,裁判若認為有危險則適用妨礙守備之條款,可判定跑者出局。